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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4-05-11 16:56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对城固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六级沉淀池东侧外墙墙体存在裂痕,养殖废水渗漏至东侧水沟内。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按规范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养殖场水沟上游氨氮0.108mg/L、化学需氧量未检出、总磷0.016mg/L,该养殖场水沟下游氨氮76.9mg/L、化学需氧量278mg/L、总磷3.02mg/L。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对该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1条规定;已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并进行处理处置,但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或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对环境有轻微污染类:常年存栏生猪200头以上不足300头,处罚幅度1-2万元。
    2023年11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字〔2023〕35号),2023年12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3〕20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2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4〕1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壹万贰仟元。

    【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经现场查看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案件查办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协同合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依法收集固定证据,通过监测数据完善充实证据链。同时,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处罚额度,通过行政处罚、批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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