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重点污染源督办工作平台》移送线索显示,洋县某水务有限公司2024年2月14日、2月15日、2月17日多时段总排放口总氮超标。2024年2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出水自动监控总氮设备数据显示:该公司2月14日至17日出水在线总氮数值出现超标现象。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024年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洋县环责改〔2024〕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洋县环罚告〔2024〕3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3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洋县环罚〔2024〕3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壹拾万元。
【整改情况】
发现总氮数据异常后,该公司对设备及工艺立即开展排查,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总氮数据于2月17日16时恢复正常。
【案件启示】
在提高执法效能的新形势下,探索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衔接,以非现场执法为辅助,现场执法为主体,高效、高质量完成执法工作,快速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了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远程监控的特点,落实和强化自动监测施设超标查处机制,确保问题及时有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