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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典型案例
2024-04-09 11:24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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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9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陕西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开展调查,截止7月26日,经该队执法人员持续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西乡县私渡镇新路村建设的生猪养殖(繁育)项目存在“1.擅自将畜禽养殖污染部分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拆除;2.利用改装的运输车辆将约40吨的养殖污水拉运倾倒至西乡县沙河镇桐车坝村原废弃垃圾填埋场区域一处新挖掘的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内,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并分别对该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及涉事运输车辆司机等相关人员先后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水污染防治类”第八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为“部分处理设施停运”,水日排放量为“100 吨以上不足 500 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为“30-35万元”之规定。
    2023年7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3〕8号),同日立案查处,2023年8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3〕8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2023年2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西乡环罚〔2023〕7号),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2023年8月16日后督察,该公司已完成整改;9月26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1818327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该案经审批(西环拘移〔2023〕1号)后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在前期线索获悉及调查取证环节,该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高度重视群众反映问题的线索收集与调查核实,注重发挥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哨兵”作用,积极协调联动辖区属地镇办,为锁定违法证据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该案在查处环节,依法收集固定证据,集体研究讨论,处罚适用法律及罚款额度准确适当;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司法联动,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有力震慑了极少数顶风违法、漠视群众环境权益的“冒头者”;三是举一反三,创新推进监管模式;目前该县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积极指导下,正在全面推进非现场监管(视频监控)模式,现已完成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