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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典型案例
2024-04-09 11:23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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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初步发酵后的鸡粪露天堆存在有机肥车间西南侧,没有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2023年7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立案。8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8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3]6号)并于当日送达。9月1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结案。


    【查处情况】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初步发酵后的鸡粪露天堆放在有机肥车间西南侧空地,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并进行处理处置,但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或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对环境有轻微污染-常年存栏生猪/牛/鸡(鸭)分别在300头/100头/1万羽以上,不足1000头/200头/4万羽-处罚2-3万元”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案的处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查、告知、决定、后督察等必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前,均进行了集体讨论。该案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规范,行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且案卷材料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