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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某矿业公司选矿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噪声超标排放案例
2024-04-09 11:22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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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根据汉中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反馈略阳县某矿业公司选矿厂产生的噪声扰民的问题,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站人员对该公司选矿厂昼间、夜间生产运行厂界噪声以及投诉人家院内的噪声进行监测,检测显示厂界噪声及敏感点噪声均存在不同程度超标。且该公司未按照2023年3月13日向其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略环责改字〔2023〕5号),对选矿厂生产排放噪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选矿厂生产噪声长期超标排放。2023年9月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决定立案查处,2023年11月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略阳环罚〔2023〕7号)。 

    【查处情况】    
    经查实,该公司生产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自由裁量权未对《噪声法》做出规定,2023年9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略环责改字〔2023〕16号);2023年9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略阳罚告字〔2023〕8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11月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略阳环罚〔2023〕7号),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由县经贸局牵头相关镇村配合,正在与群众进行协商搬迁相关事宜。    

    【案件启示】
    该公司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项目建设中未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管理措施,建设前未及时对周边居住群众进行搬迁,导致项目建设运行中噪声超标排放对群众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群众投诉不断。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在落实项目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环保措施,避免项目建成运行后噪声超标排放,引发群众不断投诉起到了警醒,行政处罚不是目的,通过行政处罚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该公司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意识,有效化解和预防场群矛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