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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废旧品收购站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09-26 15:3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废旧品回收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回收站在租赁的厂房内堆存废铅蓄电池397块,废矿物油3桶约550公斤。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旧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种类为HW31(900-052-31),HW08(900-214-08)。经营者王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现场调查时,执法人员对王某某废旧品回收站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王某某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查处情况】    
    王某某废旧品回收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3年5月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该废旧品回收站非法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397块;废矿物油3桶约550公斤予以查封。
    2023年5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王某某废旧品回收站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6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王某某废旧品回收站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3〕13号)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会议研究,不同意减轻对王某某废旧品回收站的处罚。2023年7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王某某废旧品回收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3〕6号),罚款壹拾万元。
    2023年8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   

    【整改情况】
    2023年7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废旧品回收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通过现场查看和对周边群众走访询问,未发现新的违法现象。

    【案件启示】
    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地点有较强的隐蔽性,嫌疑人往往将危险废物存放在偏僻的村镇、废弃厂房等处,仅依靠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执法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充分发挥基层镇村的力量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立案查处,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有力震慑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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