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洋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陕西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石、挖沙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在陕西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石、挖沙作业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规定。
2023年3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3年3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洋〔2023〕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洋〔2023〕4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2023年3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洋县环罚〔2023〕4号),罚款伍仟元整。
【整改情况】
2023年3月2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违法现象。
【案件启示】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和事项划转,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深化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细化案件办理步骤流程,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