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洋县某新型建材厂1号脱硫除尘塔提升泵发生故障,烟气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现场正在抢修,但烧砖作业仍在进行,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建材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建材厂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该建材厂脱硫除尘塔提升泵发生故障后,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进行了报告,由于生产工艺特殊性,该建材厂通过限产、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该建材厂上述行为属于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同时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汉环通字〔2022〕12号),满足不予处罚要件要求。
2023年3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建材厂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环不罚字洋〔2023〕1号)。
【整改情况】
该建材厂在突发故障发生后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进行了报告并通过采取逐步减产直至停产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对全厂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排查检修,升级更换脱硫塔设施,恢复烟气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案件启示】
坚持统筹监管规范与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严防“一刀切”;通过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切实提升当事人环保意识,提高主动履行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