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退出
当前位置:
汉中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案
2022-09-05 10:27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打印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南郑大队执法人员对汉中XX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2019年、2020年与汉中石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与实际合同内容不一致,涉嫌弄虚作假。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2019年、2020年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确认。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1年10月2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对该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11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2021年12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南郑环罚告字〔2021〕50号);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处罚。经集体审查研究,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形不符合减免处罚相关要求,故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1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南郑环罚字〔2022〕1号),对该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陆万元整。

    三、整改情况
    2022年2月10日,汉中市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南郑大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查看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违法现象。

    四、案件启示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不能正确认识企业环境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加强了内部管理,夯实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