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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09-05 10:39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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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在对略阳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在正常经营运行情况下,擅自将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设施停运,三次油气回收装置电源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电源指示灯亮,制冷指示灯未亮,显示温度为21.8摄氏度,电流值为0。执法人员对现场设施情况拍照取证,开启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控制开关后,电源指示灯亮,制冷指示灯亮,仪器显示温度在逐渐下降,电流值显示为3,能够明显听见设备运行声音,该加油站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二、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服装干洗行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2021年11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对该加油站不正常运行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11 月 26日,向该加油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略环责改字〔2021〕2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略环罚告字〔2021〕15号),拟对该加油站上述行为处罚4万元。2021年12月2日,该公司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处罚。经集体审查研究,鉴于该加油站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2022年1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略阳环罚〔2022〕1号),对该加油站不正常运行三次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三、整改情况
    2022年8 月 19日,略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查看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违法现象。

    四、案件启示
    一是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评、环保验收及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行业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处理设施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改正;二是加大企业的环保宣传力度,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三是企业若遇突发情况应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报备,及时排除隐患故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