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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1-08-31 10:30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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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汉中汉水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案。

【案情简介】2021518,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市林业局移交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汉中兴汉水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汉中市中心城区江北区域城市供水建设项目跨越褒河渡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已造成汉江湿地保护区褒河河道内地形、地貌生态破坏。

【查处情况】20215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对汉中兴汉水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汉中市中心城区江北区域城市供水建设项目跨越褒河渡桥工程造成汉江湿地保护区褒河河道内地形、地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汉环立〔2021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文件和规定开展,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陕环发〔20217号)第18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的规定20215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202117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建设过程中对汉江湿地保护区褒河河道造成的生态破坏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补救同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113号),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5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环罚字﹝202112号),处罚壹万元人民币,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整改情况】2021620日复查时,该公司正在对汉中市中心城区江北区域城市供水建设项目跨越褒河渡桥工程造成汉江湿地保护区褒河河道内地形、地貌生态破坏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补救,减少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