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退出
当前位置: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情简介
2021-07-28 17:32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打印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21日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洋县瑞庆节能建材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脱硫塔底部3根白色PVC回流管排放部分生产废气,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洋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排放口及脱硫塔底部回流管生产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厂脱硫塔底部回流管排放口生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值分别为31mg/m³、420mg/m³、322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0.03、0.4、0.61倍。2020年12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对洋县瑞庆新型节能建材厂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2021—1)。2021年1月4日,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终结,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上报洋县分局。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类”第二项第四款“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1)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1年1月18日,洋县分局向该公司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洋环责改字〔2021〕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厂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检修。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基准》,同日洋县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洋环听告字﹝2021﹞1号),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2021年2月1日洋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洋环罚字﹝2021﹞1号),处罚15万元。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洋县分局于1月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洋环查(扣)字﹝2021﹞1号),对该公司主要生产设施(窑体操作室、生产车间配电室、制坯生产等设施)予以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规定。洋县分局于1月7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洋环责停字〔2021〕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案件复查情况
  环境执法各环节均严格依法办案,符合办案程序,无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按程序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