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20年5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汉中科鸿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设置排污口,将砂石加工废水排入河东店镇周寨村水渠,最终流向褒河。
现场调查时,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负责人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位于汉台区河东店镇周寨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陶某,经营范围:石料加工、销售。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汉中科鸿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情况
2020年6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2020〕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类“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二)项2.“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裁量幅度,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于8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0〕22号),拟实施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于9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0〕17号)。
目前,该公司已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进行了封堵,并如数上缴了罚款,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