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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办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案情简介
2021-07-21 09:18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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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20年12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宁强县昕原建材有限公司堆放原料煤的料场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对原料煤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负责人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宁强县昕原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宁强县汉源街道办金家坪村法人王某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26570685267R。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依据本法一百一十七进行处罚。

四、处理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以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2020年12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县分局依法按照程序,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1年1月4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1〕2号)并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2月8日,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1〕2号)。

目前,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