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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情简介
2021-03-31 09:11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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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20年11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南郑区XX镇XX村检查时,发现南郑县种养公司在该村建设的养殖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调查并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修正版),该公司养殖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手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对养殖项目建设及养殖情况进行了拍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南郑县种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XX镇XX村,法人代表管某某。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1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对该公司养殖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0年12月2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南环罚告字〔2020〕30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予行政处罚,2021年2月2日,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局务会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减免的条件,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该公司养殖项目未依法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2021年2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南环罚〔2021〕3号)。
  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备案工作,并于2021年2月25日如数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