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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办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案情简介
2021-03-03 16:26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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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21年1月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在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河堤街南区供暖工程工地内有较大烟尘。随即,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周XX在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河堤街南区供暖工程工地内清理建筑垃圾过程中,将部分水泥编织袋、木材等建筑垃圾进行焚烧,现场留有焚烧后残余物。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周XX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基本情况
  周XX,男,汉族,群众,佛坪县大河坝镇五四村二组村民。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周XX在县城区内焚烧水泥编织袋、木材等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1年1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对周XX在县城区内焚烧水泥编织袋、木材等建筑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1年1月21日向周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佛环罚告字〔2021〕1号)。2021年1月22日,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周XX在县城区内焚烧水泥编织袋、木材等建筑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整,于2021年1月25日向周XX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XX立即停止了焚烧行为,并对焚烧产生的残余物进行了清理,2021年1月29日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