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退出
当前位置: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办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案情简介
2020-12-30 08:21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 访问量:
打印

  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20年8月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侯某某在南郑区福成镇楠木树村建设的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对该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违法建设及生产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经营者侯某某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该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位于南郑区福成镇楠木树村,经营者:侯某某。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理情况
  2020年9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0年9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向该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经营者侯某某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南郑环责改字〔2020〕48号)。2020年10月29日,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区分局局务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决定对侯某某违法建设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的行为,处以总额投资 (4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决定,即行政处罚捌仟元整(8000. 00元)。

     目前,侯某某已经拆除碎石加工和制砂生产线全部生产设备并足额缴纳罚款。